(2009)舟定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爱珠与乐雅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珠,乐雅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张爱珠,区展茅镇张家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宏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雅娥,仓街道螺头渔业村螺渔司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珠诉被告乐雅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212.5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