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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电料××店与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电料××店,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236号原告:温州市××电料××店。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电料××店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电料××店于2009年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电料××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1164.5元,由原告温州市××电料××店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定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