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海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富××与王××、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王××,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543号原告:富××。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王××。被告:蔡××。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与被告王××、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富××负担。审判员  朱敏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