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与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41号原告刘××。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在玉环县信用合作银行陈屿支行华滨分理处的存款计人民币150000元,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在玉环县信用合作银行陈屿支行华滨分理处的存款计人民币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