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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与浙江××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浙江××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63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浙江××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浙江××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明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