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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鄄执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2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刘晓敏、刘晓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晓敏;刘晓薇;薛传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鄄执字第402-2号申请人刘晓敏,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刘晓薇,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系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住山东省鄄城县味精厂家属院,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薛传松,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80年8月17日出生,原住鄄城县鄄城镇味精厂,现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鄄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O八年十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对被执行人薛传松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于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依法委托菏泽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申请人刘晓敏以86000元最高价竞得。拍卖活动结束当日竞买人刘晓敏感将竞得房屋卖给张玉河、曹黄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薛传松所有的座落于鄄六路东段建设路南静雅小区4号楼1单元602室(主房面积为93.44平方米,储藏室面积为19.72平方米),归买受人张玉河、曹黄玲所有。二、被执行人薛传松于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迁出鄄六路东段建设路南静雅小区4号楼1单元602室。逾期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解除对座落于鄄六路东段建设路南静雅小区4号楼1单元602室(主房面积为93.44平方米,储藏室面积为19.72平方米)房屋的查封。四、买受人张玉河、曹黄玲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军执行员 李长跃执行员 马海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