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永进与徐航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进,徐航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8号原告毛永进,路168号南楼402室。被告徐航晓,山镇四路口中村中山路77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毛永进诉被告徐航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永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毛永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航晓所有的位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期f区市场19848号的商位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