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普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轮善与方轮岳、张满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轮善,方轮岳,张满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75号原告方轮善,陀区沈家门街道新桥小区5号楼708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轮岳,陀区沈家门街道荷东社区水产弄东楼303室。被告张满芬,陀区沈家门街道荷东社区水产弄东楼303室。原告方轮善诉被告方轮岳、张满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方轮善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09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行舟、被告张满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轮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轮善诉称,2008年3月24日被告方轮岳因经营需要于2008年4月15日向王旭波借款13万元,并由原告为其进行担保。2008年8月16日前后经王旭波催讨,原告先后两次替被告方轮岳归还了王旭波的借款13万元。后原告曾多次对其进行催讨,但被告方轮岳一直不予归还,被告张满芬亦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认为,原告代为被告归还债务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现被告方轮岳拒不归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张满芬作为妻子,理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原告方轮善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为被告归还的借款1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方轮善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被告方轮岳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旭波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2008年3月24日,借款人方轮岳,担保人方轮善。二、王旭波的证明,载明:2008年3月24日,方轮后岳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30000元,并由其弟方轮善担保,后方轮岳因债务原因不知去向,为此,我就向其弟催讨,其弟方轮善于2008年8月16日前后分两次归还,证明人王旭波,2008年9月9日。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调查王旭波的调查笔录。三、本院(2008)普民二初第517号原告方轮善诉被告方轮岳、张满芬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判决书。被告方轮岳、张满芬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张满芬口头辩称:对于被告方轮岳向原告借款一事全不知情,现在自己度日也很困难,更无力归还原告的债务。被告张满芬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被告方轮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方轮善为被告方轮岳与王旭波的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已履行担保义务,为被告方轮岳代为归还欠王旭波的借款130000元,因此原告享有向被告方轮岳追偿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支付原告代为归还债务义务及违约责任。同时该债务系两被告方轮岳、张满芬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应由两被告负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方轮岳、张满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方轮善担保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方轮岳、张满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维附属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