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开华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晨华与周旺军、徐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晨华,周旺军,徐贻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开华商初字第26号原告:徐晨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居民新村。被告:周旺军,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陈村村24号。被告:徐贻龙,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林山乡詹村村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晨华与被告周旺军、徐贻龙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诗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