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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开华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晨华与周旺军、徐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晨华,周旺军,徐贻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开华商初字第26号原告:徐晨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居民新村。被告:周旺军,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陈村村24号。被告:徐贻龙,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林山乡詹村村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晨华与被告周旺军、徐贻龙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诗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