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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纪康与王海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康,王海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王纪康。被告王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康与被告王海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康于200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