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纪康与王海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康,王海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王纪康。被告王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康与被告王海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康于200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