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连云港××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连云港××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53号原告:俞××。被告:连云港××药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东区)明辉路。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连云港××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40减半收取5520元、其他诉讼费4520元,合计受理费10040元,由原告俞××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