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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连云港××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连云港××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53号原告:俞××。被告:连云港××药业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东区)明辉路。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连云港××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40减半收取5520元、其他诉讼费4520元,合计受理费10040元,由原告俞××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