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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关晓奇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晓奇,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莲行初字第23号原告关晓奇。委托代理人关虎民。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郭镇西。委托代理人张怡。原告关晓奇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关晓奇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晓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晓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樊庆怀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徐海霞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