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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姜玉芝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玉芝,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玉芝,无业。委托代理人宋迎朝,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彦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姜玉芝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姜玉芝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姜玉芝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玉芝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由姜玉芝承担21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