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姜玉芝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玉芝,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玉芝,无业。委托代理人宋迎朝,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彦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姜玉芝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姜玉芝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姜玉芝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玉芝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由姜玉芝承担21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