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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经××有限公司与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经××有限公司,浙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海宁××经××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永和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祝××。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经××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经××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经××有限��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45元,合计3663元,由原告海宁××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