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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行纪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816号张红军申请执行纪海平买卖车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4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红军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海平下落不明,无法过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8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纪海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军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爱  民审 判 员 张  建  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