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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93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直接减半收取),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