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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工××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经济开发区××丝城。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杭州××工××司。村。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1元,撤诉减半收取88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32元,合计诉讼费1712.50元,由原告嘉兴××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