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与陈××、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陈××,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民初字第555号原告方××。被告陈××。被告虞××。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陈××、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