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许清良与余新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清良,余新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14号原告:许清良。被告:余新华。委托代理人:王庆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清良诉被告余新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清良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清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许清良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沁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