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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许清良与余新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清良,余新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14号原告:许清良。被告:余新华。委托代理人:王庆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清良诉被告余新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清良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清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许清良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沁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