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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咸刑一终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赵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陈某申请执行赵爱琴人身损害 赔偿一案的执行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及依据 陈某申请执行赵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依据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咸刑一终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赵某。 三、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 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医疗费17387.45元,承担执行费300元。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1、执行经过: 由于被执行人赵爱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拘留十五天。且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结果为无存款。目前,我院已强制执行回案件款11500元,申请人已领取。 2、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赵爱琴已下岗,一直无收入,且有传染病(肝炎)。但从二OO八年起,被执行人已开始领取低保统筹,且同意每月向法院交纳案件款300元,至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