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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电源有限公司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源有限公司,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4号原告:浙江××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电源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电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叶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