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与温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温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328号原告:蔡××。被告:温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路建工××楼。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为与被告温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蔡××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