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坤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坤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薏珈。委托代理人:王顺吉。被告:杭州坤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琴。委托代理人:周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坤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1元,撤诉减半收取88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32元,合计诉讼费1712.50元,由原告嘉兴顺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