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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袁林与马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袁林,马建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2号原告:何袁林,被告:马建忠,委托代理人:祁建林。本院受理原告何袁林诉被告马建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何袁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