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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石美连与钱云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云珍,石美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云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国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美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新育、章钢强。上诉人钱云珍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钱云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云珍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云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上诉人钱云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银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