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石美连与钱云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云珍,石美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云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国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美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新育、章钢强。上诉人钱云珍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钱云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云珍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云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上诉人钱云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银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