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6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王永康。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