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申铁旗与浙江勤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铁旗,浙江勤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申铁旗。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浙江勤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小西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17679954。法定代表人:张勤方。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铁旗诉被告浙江勤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铁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沈达春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