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阳光普、张青兰等与嘉善嘉恒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普,张青兰,牟红梅,阳盼,嘉善嘉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阳光普。原告:张青兰。原告:牟红梅。原告:阳盼。法定代理人:牟红梅,阳盼母亲。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任云翔,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嘉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振兴路119号(丁栅镇招商服务中心内219室)。法定代表人:沈玉观,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庆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普、张青兰、牟红梅、阳盼与被告嘉善嘉恒物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光普、张青兰、牟红梅、阳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91元,由原告阳光普、张青兰、牟红梅、阳盼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