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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甲与葛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甲,葛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21号原告:葛甲。被告:葛乙。原告葛甲与被告葛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的姓名应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经查证,被告的姓名与地址不符,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冬 娣审 判 员 葛 春 余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卿(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