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与桐乡佳龙××有限公司、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桐乡佳龙××有限公司,赵××,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518号原告: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乍××公路××山门桥西堍。法定代表人:包××。被告:桐乡佳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青石乡泗水桥。法定代表人:赵××。被告:赵××。被告:钮××。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佳龙××有限公司、赵××、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8元,减半收取468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2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晋伟审判员 张 犇审判员 沈 杰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英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