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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45号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方××路。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宜兴市××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兴市××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兴市××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  平  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权(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