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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钱××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395号原告钱××。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09年2月20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月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