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钱××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395号原告钱××。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09年2月20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月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