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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庐县××××硅酸铝制品厂与桐××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县××××硅酸铝制品厂,桐××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522号原告:桐庐县××××硅酸铝制品厂。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邵××。被告:桐××材料厂。住所地:桐庐县××××边。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县××××硅酸铝制品厂诉被告桐××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县××××硅酸铝制品厂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县××××硅酸铝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7元,减半收取1053.5元,由原告桐庐县××××硅酸铝制品厂负担审 判 员 施彩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孙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