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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材有限公司等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材有,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塘街道××崇山。法定代表人:王甲。原告:宁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街道郑巷。法定代表人:王乙。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滨海镇××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丙。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材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起诉称:2007年8月13日,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预预拌混凝土加工(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c25预拌混凝土5000立方米,价每立方米285元,计款1425000元,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交货时间为2007年8月30日至同年12月30日,被告付款时间为每层砼浇完后3天内付清全部砼款,如被告逾期付款,则按每日0.5%向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忙,经被告同意,部分合同义务由原告宁波××××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二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08年9月26日,款经与被告结算,二原告共向被告提供混凝土计款1446550元,除被告已支付的1065000元,尚欠381550元。对该款,被告向某某告出具付款承诺书1份,承诺款在2008年11月底前支付200000元,余款在同年12月底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向某某告付款。款经二原告催讨无着,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某某告支付货款381550元,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欠款总额每日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向本院提交由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加工(购销)合同、两原告给被告的追加合同主体函、结算清单、被告出具的付款承诺书及原告给被告的催款函各1份。被告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欠条符合定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某某告付清全部货款,显属违约,现二原告要求被告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承担额度偏高,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违约金与其所造成的实际利息损失不符,本院对二原告的违约金请求额度依法予以适当减少,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应与其拖欠货款的时间给二原告所造成的实际利息损失相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81550元,支付违约金35000元,合计4165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4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10068元,原告宁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被告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