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民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舟山市永达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舟山市永达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民商初字第158号原告李志刚,区沈家门街道泗湾路42号1门101室。被告舟山市永达船舶机械有限公司。甬东。法定代表人梅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诉被告舟山市永达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8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判员 方自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