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景兵与温岭市傲海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景兵,温岭市傲海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11号原告:梁景兵,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委托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傲海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后陈村。法定代表人:张鏖,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景兵与被告温岭市傲海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景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梁景兵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