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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成志尧与董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海燕,成志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燕。委托代理人:张文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志尧。上诉人董海燕因与被上诉人成志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8)盐民一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海燕又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海燕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海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上诉人董海燕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黄 嵩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