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成志尧与董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海燕,成志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燕。委托代理人:张文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志尧。上诉人董海燕因与被上诉人成志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8)盐民一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海燕又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海燕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海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上诉人董海燕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黄 嵩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