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卫某诉被告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卫某。委托代理人伊某,某某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诉被告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