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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某,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和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5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预收之多余部分,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永庆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 审 判员 李祖坤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兼) 廖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