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某,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和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5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预收之多余部分,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永庆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 审 判员 李祖坤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兼) 廖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