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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雪芹与吴明义、陈香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芹,吴明义,陈香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吴雪芹,经商,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车口村388号,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三区三楼26843-26844号商位经商。被告吴明义,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吴宅村。被告陈香园,经商,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芹诉被告吴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雪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吴明义所有的坐落于稠城街道稠州中路120号房屋一幢(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0775**号);二、查封被告陈香园所有的坐落于稠城宾王词林小区18幢503室房屋一套(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081331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如遇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