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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作圣与杨樟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圣,杨樟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90号原告谢作圣,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黄甲村。委托代理人何必文,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樟菊,经商,市北苑街道曹道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圣诉被告杨樟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作圣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作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