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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薇、陈旭光与陈旭光、钟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薇,陈旭光,钟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5号原告赵薇,农民,省吉林市昌邑区二道江街5-1-14号。委托代理人楼青松,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水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旭光,农民,家住义乌市大陈镇红旗村塘坞。被告钟海英,农民,家住义乌市大陈镇红旗村塘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薇与被告陈旭光、钟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