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薇、陈旭光与陈旭光、钟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薇,陈旭光,钟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5号原告赵薇,农民,省吉林市昌邑区二道江街5-1-14号。委托代理人楼青松,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水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旭光,农民,家住义乌市大陈镇红旗村塘坞。被告钟海英,农民,家住义乌市大陈镇红旗村塘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薇与被告陈旭光、钟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