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徐××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65号原告徐××。被告潘××。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交纳5500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人民币972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员 曹艳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民事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2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1.12结案日期2009.2.20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延长审限审批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住在地原告徐××德清县武康镇永安小区69幢别墅被告潘××德清县武康镇五龙村39号。简要案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交纳5500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人民币972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批意见同意归档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潘丽珏2009、2、20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65-1号原告徐××,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永安小区69幢别墅。被告潘××,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五龙村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潘××的存款74万元或查封被告潘××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群益街431、4××号房产(产权证号码: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012698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潘××的存款74万元或查封被告潘××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群益街431、4××号房产(产权证号码: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曹艳芳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潘丽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