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有限公司与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有限公司,新昌××××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218号原告:绍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郦××。被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青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绍兴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