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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张某。被告: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自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