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张某。被告: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自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