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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麟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玲霞与田民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7)麟执字第80-1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申请人。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调解书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某某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田某某自离婚后就离家出走,居无定所,后经过多次寻找,于二○○三年五月在宝鸡市干休所找到其人,但无可供财产执行,至今又无法找到。申请人刘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7)麟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财产部分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