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任××。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被告彭××已清偿借款为由,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