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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任××。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被告彭××已清偿借款为由,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