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民二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高××、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高××,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450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屠××。被告:高××。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高××、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5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滕 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