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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民二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高××、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高××,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450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屠××。被告:高××。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高××、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5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滕 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