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与林甲、林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林甲,林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35号原告戴××。被告林甲。被告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林甲、林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负担。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