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周伟与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周伟,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22号原告:金周伟,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丰泽小区8幢108室。被告:齐伟,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干部,住天台县南屏乡政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洪,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周伟与被告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周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周伟负担。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源:百度“”